Detailed Notes on 內地 遺產 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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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繼承法》同樣設有代位繼承制度,但與台灣不同的是,如本位繼承人並非死亡,而是因故喪失繼承資格,則其直系親屬也不得代位繼承。

需要說明的是,內地遺產繼承,目前並無遺產稅。 而通過遺產繼承辦理過戶手續,可以申請免於繳納契稅,因而可以省下一大筆費用,但是需要辦理免稅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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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步驟的目的是製作一份在台灣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證書」,用以證明你與被繼承人之間的親屬關係,並透過海基會的驗證,使其能被大陸官方機構採信。

該法第十條規定: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外國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者行政機關查明。當事人選擇適用外國法律的,應當提供該國法律。(香港不屬於外國,但就該法的適用而言,香港法律是視為外國法律的)。

先在台灣辦理「公證」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以及各繼承人決定如何繼承的繼承協議書等應備文件,如有繼承人要放棄繼承還須提出放棄繼承權聲明書。(若授權由其中一位繼承人前往大陸辦理須提出授權書)

注意:各省市對文件要求可能略有不同,建議事先聯繫遺產所在地公證處或房管局確認。

配偶之一方對於另一方父母之遺產並無繼承權利,無論配偶是否身故均相同。

第二 協助查詢被繼承人遺留於國內的遺產,包括房產、存款、理財產品、基金、保險、車輛等。

中國: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若盡主要扶養義務,大陸遺產繼承順位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內地 遺產 繼承 兩岸人民交流頻繁,無論觀光、投資置產或共組家庭,近年來有越來越多兩岸人民相互繼承的情況產生,像是台商大陸遺產繼承,但兩岸法律不同,台灣人在大陸遺產繼承上又該如何適用?有沒有期限與順位上的差異?本篇就由最佳律師法律諮詢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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